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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建设工程”能够实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

  • 分类:律师普法
  • 发布时间:2022-06-16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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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建设工程”能够实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

  • 分类:律师普法
  • 作者:王艳平、马樱石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6-16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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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可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系通过对承包人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处置从而收回工程价款。那么,是否所有的“建设工程”都能够让承包人在主张工程款时实现优先受偿呢?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该“工程”需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一    建设工程质量应合格

工程质量合格是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对于工程价款,司法解释坚持工程质量优于合同效力的原则。建设工程质量合格首先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对工程设计、施工技术相应的标准或要求,其次,如果双方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存在合同约定的标准,还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如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视为工程款支付条件尚未达成,则不满足优先受偿条件。

参考案例

2017)京01民初3号案件,法院认定涉案工程经过工程质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条件。后该案上诉至北京高院,二审[(2020)京民终80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般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以工程质量鉴定为准,对于存在质量瑕疵但修复后验收合格的,也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条件。

 

条件二   建设工程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性质的工程

 

对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一般是指建筑工程的性质及其用途特殊,不适合以折价、拍卖的方式进行转让。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情况包括:

 

1、不能取得物权的违法建筑

该种情形一般是指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建筑工程,无法折价拍卖,丧失了权力行使的基础。

参考案例:

(2020)最高法民终905号和(2020)苏13民终52号案件,两起案件均因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其建筑行为违法,相关权利主体对涉案房屋不能进行处分,法院认定案涉工程无法实现折价、拍卖,从而承包人不能实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2、具有公益性质的工程或特殊工程

具有公益性质的工程一般是指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特殊工程一般指公路、铁路等。鉴于此类性质工程均不宜折价拍卖,因此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参考案例:

2018)最高法民终59号案件,案涉工程为广场公共停车场综合改造项目,系市政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为具有公益性质的工程;

2019)渝0102民初2900号案件,案涉工程属于农村道路,亦具有公益性质。因此在两起案件中法院均认定案涉工程不宜折价拍卖,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但对于特殊工程,如存在其他经济价值,亦可作为优先受偿的行为对象。

参考案例:

2016)最高法民申1281号案件,因案涉工程为公路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无法直接拍卖或折价,该工程的主要经济价值即体现在其通行费用上,故法院认定承包人对其收益即年票补偿款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对象符合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3、非独立工程,无法单独拆分折价拍卖

该情形针对承包人非项目总承包人,而是某一分项或部分的承包人,该部分无法单独折价拍卖。

参考案例:

2021)粤01民终14951号案件,承包人为A栋16夹层钢结构工程的承包人,但A栋16夹层钢结构工程属于分项工程,并非独立工程,也无法单独拆分进行折价拍卖,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按照工程性质可以折价或者拍卖的条件;(2018)最高法民终59号案件,承包人所施工的钢结构工程系该项目的子分部工程,并非独立工程,也无法单独拆分进行折价拍卖。因此,法院亦认定承包人无权就工程折价拍卖,从而实现工程款优先受偿。

 

结语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对所建工程转让后的变现价值,该工程如质量不合格、违法违章、性质特殊,或承建工程部分仅为工程的某一环节,其根本问题均在于该建设工程无法处置变现,因而无法实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但若存在像(2016)最高法民申1281号案件的情况,工程能够在其他方面体现出经济价值,则承包人亦可就此经济价值实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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