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劳动合同各项要件的书面文件应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 最高院公报案例
- 分类:律师普法
- 发布时间:2023-05-19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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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2期(总第206期)
鉴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而被告单晶晶档案现仍存放于原告泛太物流公司集体存档户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泛太物流公司有义务为单晶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其要求由单晶晶自行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3月5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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