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观察 | 网约车司机之权益保护(下篇)
- 分类:律师普法
- 发布时间:2023-06-19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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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在《网约车司机之权益保护(上篇)》中,笔者就网约车运营涉及的各方法律主体、所涉及的法律纠纷案由、在运营关系中的网约车司机之权益保护进行了探讨,本文将继续分析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网约车司机之权益保护。
四、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网约车司机之权益保护
围绕网约车司机与乘客之间关于道路交通运输、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而发生的网约车司机、网约车平台、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纠纷,是法院诉讼中最常见也是最多发的一类案件,各方关系、责任交错,呈现更加复杂的景象。
1、网约车司机的职业保险、保障问题
网约车在道路上行驶分为两个时段,即网约车司机订单行驶时段,以及订单结束之后或订单开始之前的订单外时段。
对于网约车司机订单行驶时段,因是网约车司机履行职务时段,无论是劳动关系中的工伤,还是新就业形态下灵活用工的职业伤害保障,均会为网约车司机提供保险、保障待遇;
但,对于订单结束之后或订单开始之前的订单外时段,由于缺少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要素,则司机的社会保险、保障待遇可能会无法享受,部分情形转由商业保险的意外保险、雇主责任险补充,但因商业保险赔偿限额问题也常常得不到足够补偿。
且,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网约车司机出险后,网约车平台或其他投保单位拒绝履行单位责任,将司机推向社保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由司机个人办理理赔;而司机个人常常不知保险条款,不了解国家新实施的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新职伤保障政策的具体待遇,手里更无商业险相关保单,经常处于被推来推去求告无门的困难境地。建议政府部门加大新业态工伤、职伤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示经办细则,公布经典案例,同时加强用工主体单位为员工申请保险理赔的劳动监察,特别是广大网约司机更要掌握知情权,及时了解单位社保或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条款,做到心中有数。
2、网约车司机载客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纠纷
一般乘客均会将网约车司机、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或团体意外险)、网约车保险公司(车辆所有人投保交强险及其他商业车险)一并起诉,此时网约车司机要注意自我权益保护:
(1)网约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首先由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网约车司机不是出险赔偿第一责任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据此除顺风车平台外,无论是专车还是快车,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包括按约定履行运输等相关合同、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旅客自带物品损毁、灭失的过失赔偿责任;但出租车、顺风车例外,具体如下:
①出租车:出租车属专营行为,一般由出租车公司或少数的个体工商户运营。在网约车司机是出租车公司司机的情形下,出租车司机载客运行属职务行为,出租车公司是承运人,出租车网约车平台仅为出租车运营提供匹配信息,不承担承运人责任。
②顺风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8号文”)第十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把顺风车归在和网约车不同的类别。交通部于2020年11月20日在其官方微信号上也进一步明确表示,合法的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经营性客运服务有很大区别,不需要办理网约车相关许可。故实践中,法院主流裁判观点均认为顺风车网约平台并非经营性客运主体,仅仅起到居间服务作用,非道路客运经营行为,其主要义务为审核车主的驾驶资格、所提供车辆的安全性等,并成功促成车主和乘客的合乘安排,因此网约车平台不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如案件中顺风车平台并无违反《平台合乘协议》的行为,也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顺风车平台对交通事故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而交通事故各方须依各方之间民事关系依过错或保险合同关系各自担责。
那么,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交通事故承运人责任的情形,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鉴于网约车平台分为聚合性网约车平台和垂直网约车平台,由于聚合性网约车平台如高德打车,在平台上聚合了十数家打车平台,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要以实际接单的垂直平台为承运人,聚合平台只是提供交易信息的居间商不承担承运人责任;
第二,为网约车平台提供技术开发和服务的的技术公司或者提供车辆服务的网约车服务商也并非是网约车平台,也不承担承运人责任;
第三,网约车平台将网约车司机招募管理服务,外包给第三方平台时,网约车平台仍应当承承运人的责任。
(2)网约车司机须清楚知悉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及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顺序。
①鉴于我国执行车辆交通强制保险制度,因此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公司为第一责任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非车上人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赔偿律师费,其中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加起限额最高20万元);
②交强险先行赔偿以后不足部分,再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商业保险公司、网约车辆商业车险公司进行被充赔偿;若再有不足部分,再由网约车平台公司赔偿。故,网约车司机是不负责直接赔偿受伤乘客或交通第三人损失的,而对于乘客和交通第三人来说,网约车平台公司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兜底赔偿人,这也是网约车平台公司社会责任的体现。
(3)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的网约车司机,在网约车平台或商业险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后,是有可能被追偿的。
关于追偿权的问题,分为两种,其一是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追偿权问题,其二是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问题。
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追偿权问题:一般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乘客首先会找到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求解决,部分网约车平台公司也会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用或赔偿部分损失,对于此司法审判持褒扬态度,并且在判例中支持网约车平台公司就自己不应垫付部分向商业保险公司或对方肇事人追偿。
关于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问题:关于交强险部分,因为属强制保险,保险公司无代位求偿权,即无权就交强险的赔偿部分向网络平台或肇事司机追偿;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保险公司代为赔偿后有权向有责网约车司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追偿;而保险公司对于网约车运营平台的追偿权,法院认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网约车运营平台承担的承运人责任相对公共安全及乘客安全而言,与保险公司向网约车运营平台主张的代位求偿权问题分属不同法律关系,网约车平台也并非是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在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网约车平台存在过错或者网约车司机运营属职务行为的前提下,网约车平台并不因承运人地位而承担网约车司机对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网约车平台存在过错,如未能严格审核网约车司机的双证放任其擅自将家庭自用车改为网约车运营,致使保险公司拒赔的,网约车运营平台对网约车司机的赔偿数额内承担补充责任。
另外,还须强调一点的就是,无论是追偿权纠纷,还是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法院都是不支持权利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的。
最后,还要特别指出的是,网约车司机在订单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处于营运状态,因此其并没有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保险公司不能以车辆从事运营作为拒绝理赔的理由。
本文作者
刘梅律师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人事合规、执行等。刘律师曾任职于多家房地产公司,具有二十年以上境内地产开发建设、线上线下商业招商运营以及境外酒店管理及地产开发法律诉讼与非讼实务经验。执业期间代理的各类诉讼案件,审级涉及北京区级、中院、北京高院及最高法院等各级法院,案件包含公司治理、企业控制权争夺、建工合同、商品房销售、房地产合作开发、物业管理等多种类型,并同步处理后续执行事宜。法律顾问服务涉及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文化旅游、智能制造、酒店管理等多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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