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盗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判定标准 | 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 分类:律师普法
- 发布时间:2023-08-03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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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信用卡盗刷问题引发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屡见不鲜。关于盗刷信用卡诉请民事赔偿问题,要坚持以举证责任为中心,区分具体情形加以判定:
第一,持卡人应对存在他人利用伪卡盗刷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由持卡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第六条
第七条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赵某诉工行某支行信用卡纠纷案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14年7月29日在工行某支行处申请牡丹多币卡,并在《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上签字确认了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合同(协议)的相关规则。赵某于2014年8月7日领取和启用信用卡(尾号为5763),未办理副卡,并在卡背面“持卡人签名栏”留有“赵某”签名。2016年7月31日下午14时44分,赵某收到短信提示信息,通知其尾号为5763信用卡POS支出(跨行消费)49900元。收到短信后,赵某拨打工商银行95588客服电话询问情况,并申请止付,未成功。随后,赵某前往工行某支行处打印该笔交易清单并持信用卡向平桥派出所报案,并于当日接受民警询问。目前,该案件尚无侦破结果。黄河派出所于2016年8月1日向赵某送达《受案回执》《证明》,显示赵某在2016年7月31日报警时,案涉信用卡在持卡人赵某手中。经工行某支行查询,上述交易为POS交易,交易金额为49900元,交易场所为多拿顿酒业有限公司,交易发生地点为北京,交易验证方式为密码验证、跨行交易,POS机刷卡凭条上的刷卡人签名为“卢军”。2018年9月9日,工行某支行扣划赵某名下另一张工行账户上的资金1465.82元,用于抵扣上述交易49900元。工行某支行认为因该笔消费是跨行消费,工行某支行不能直接处理,只能向银联申请拒付,但因是通过密码验证支付完成,对方输入正确的密码,所以拒付未成功。赵某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其个人信用存在不良记录。双方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第十一条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约定,甲方应妥善保管牡丹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等,不得将密码信息泄露给他人,否则因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2016年7月31日,赵某收到消费短信后,分别于2016年7月31日、2016年8月1日、2016年8月19日、2016年11月28日、2019年9月12日通过拨打95588或者到工行处与工行某支行进行沟通处理此事。
【裁判结果】
贵阳中院生效裁判认为:赵某在工行某支行处办理信用卡,双方签订了领用合约,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工行某支行对赵某负有全面履行信用卡合同和保证赵某信用卡安全的义务。案涉信用卡被盗刷,且盗刷时信用卡就在赵某身边,这属于伪卡交易。在当事人使用真实的信用卡的前提下,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应由储户承担。工行某支行应对赵某存在密码泄露的过错负有举证责任,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赵某没有妥善保管借记卡而导致该卡内的数据信息及密码被泄露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此认定,有利于推动银行方进行支付结算系统技术升级改造、增强终端设备防风险能力、提升营业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信用卡业务良性发展方面都大有裨益。故判决工行某支行应当对盗刷产生的资金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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