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擅自降低招录待遇,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劳动争议十大案例
- 分类:律师普法
- 发布时间:2023-09-18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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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擅自降低招录待遇,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劳动争议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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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与民事合同缔约相似,劳动合同缔约阶段亦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在劳动关系建立阶段引入信赖利益理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入职前就工资待遇的协商属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必要过程,在此阶段,用人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合同甚至未发出正式要约,但仍然应当诚信招工。擅自降低承诺的劳动报酬,损害了劳动者的合理信赖利益,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原则,应当对其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本案以点见面,明确劳动关系建立的前合同义务,引导劳资双方严肃审慎的推进录用程序。
1、点趣公司是否在入职要约发送前曾向李子毅作出过试用期9500元,转正10500元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点趣公司否认公司工作人员曾向李子毅作出过工资待遇试用期9500元,转正10500元的意思表示,并表示点趣公司没有员工使用微信名“没有梦××”,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本院二审核实情况,向李子毅作出试用期9500元、转正后10500元工资承诺的“没有梦××”正是点趣公司人事吕某要求李子毅与之联系沟通面试结果,并称之为“咱们同事”的人。点趣公司并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根据现有证据,法院认为应当采信李子毅关于点趣公司曾在面试后协商工资待遇时承诺李子毅月工资为试用期9500元、转正后10500元的事实主张。
2、点趣公司是否应当向李子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日常社会经验法则来看,劳动合同的订立并非一蹴而就的行为,从双方的初次接触到最后的成功入职往往需要经历多个环节。包括简历的投递筛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面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工资待遇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在就工资待遇达成一致后,用人单位才会给劳动者发放入职要约,并在劳动者接受入职后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故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入职前就工资待遇的协商属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必要过程,在此阶段,用人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合同甚至未发出正式要约,但仍然应当诚信招工,就工资待遇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应当恪守承诺。本案中,点趣公司在面试后协商待遇时已经与李子毅达成了一致,又在李子毅入职前反悔,其行为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原则,应当对其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点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子毅
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8日李子毅到点趣公司面试,应聘该公司建造师讲师岗位。2021年6月9日,李子毅询问点趣公司工作人员劳动报酬待遇是否为试用期每月9500元,转正后每月10500元,对方予以认可。2021年6月15日,李子毅向原用人单位提出离职。2021年6月17日,点趣公司向李子毅发送《入职邀请函》,载明工资待遇为试用期7200元,转正后9000元。2021年6月18日,李子毅询问点趣公司工作人员《入职邀请函》上载明的工资与双方此前协商标准不同,工作人员称可能是《入职邀请函》记载错误。2021年6月21日,点趣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李子毅,称工资待遇只能按照《入职邀请函》上的标准,双方因就工资待遇不能达成一致,李子毅未入职点趣公司。李子毅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点趣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子毅提交的微信记录可证明点趣公司方曾承诺李子毅月工资为试用期9500元、转正后10500元,李子毅在此基础上辞去原有工作、到点趣公司办理入职手续,点趣公司在李子毅办理入职手续时方告知其工资标准降低为试用期7200元、转正后9000元,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劳动合同,李子毅无法入职。上述点趣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势必给李子毅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应当予以赔偿。但对于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如年终奖金等李子毅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因此法院酌情判决点趣公司赔偿李子毅工资损失9000元。
咨询电话:400-010-6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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