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搜索

投资活动中合伙关系与合作关系的区分和认定 | 十大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 分类:律师普法
  • 发布时间:2023-09-18 19:01
  • 访问量:

投资活动中合伙关系与合作关系的区分和认定 | 十大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 分类:律师普法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9-18 19:01
  • 访问量:
详情

 

典型意义

合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民法典》专章对合伙合同进行了规范,对合伙合同定义如下:合伙合同是两人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作,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术语。所谓合作,究竟是什么性质,还要看这项合作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本案根据双方约定的协议内容和合同履行,应认定系一种合作关系。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活动中与他人签订协议时,要注意区分合作关系和合伙关系,全面考虑协议签订后将要面临的法律风险,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案情概述

 

图片

合伙与合作的认定标准

 

图片

<请翻转查看图片>

 

 

争议焦点解析

 

1、 康某和某教育有限公司是否为合伙关系?

合伙关系是一种非常紧密的关系,《民法典》专章对合伙合同进行了规范,它要求当事人之间(1)共同出资、共同经营;(2)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而“合作”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术语,松散的合作关系通常由各方承担各自责任。从案涉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教育有限公司负责提供服务体系,对康某推荐市场及承办进行服务支持和品牌支持,负责市场推广团队的培训指导,负责按照约定时间及奖金制度向康某结算市场费用康某负责推广和组织体系父母课程,获得申请承办公益课及交付课资格,获得公司授权使用产品系列品牌及商标,与公司共同维护品牌形象,获得即将筹备成立品牌创投资本创始合伙人资格,按照贡献率计算公式获得相应股权或等值现金”双方并不是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双方系合作关系。

2、 康某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投资款?

在合伙关系中,根据《民法典》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如案涉协议被定性为合伙合同,则合伙人康某天然无权要求返还投资款。若双方为合作关系,如存在解除合同或合同无效等情形,合作方有权要求退还款项。但在案涉合作协议中,协议中约定“协议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作废”,现合同已履行完毕,康某在协议期满后请求返还合作款项及利息,不具有主张返还投资款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在合作中产生的经营风险应由合作方各自承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案例原文

 

康某诉某教育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31日,康某、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合伙人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推动家庭教育发展的原则,双方合作达成以下协议:某教育有限公司负责提供服务体系,对康某推荐市场及承办进行服务支持和品牌支持,负责市场推广团队的培训指导,负责按照约定时间及奖金制度向康某结算市场费用;康某负责推广和组织体系父母课程,获得申请承办公益课及交付课资格,获得公司授权使用产品系列品牌及商标,与公司共同维护品牌形象,获得即将筹备成立品牌创投资本创始合伙人资格,按照贡献率计算公式获得相应股权或等值现金,合作期间内不得与其他家庭教育平台再签订类似或专业相近的协议、合同;协议还规定了费用及结算方法:一、协议签署当日,康某向公司一次性缴纳购买活动服务15个名额,费用为5万元整,名额使用完后可按约定继续向公司购买活动名额,合伙人价格为3888元,市场统一众筹价格为6888元;二、康某向公司申请费用结算时,须提供相应的等额发票,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入结算打款;三、公司在康某活动结束七天内进行结算;四、康某邀请支持市场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生活费等由康某承担,导师授课费用由公司统一结算;五、康某向公司提供人员名单核实确认后,即学员为康某终身体系归属权,且不可更改,奖品会根据归属权按结算规则发放。协议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作废。

合作协议签订当日,康某向公司支付了合伙人款项50000元,公司向康某出具了合伙人收款凭证。2018年11月19日至11月22日,康某本人及妻子报名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依约向公司支付了费用,公司依约在活动中对康某及妻子等其他参加人进行了父母课程等内容的宣讲培训及组织徒步活动。之后,公司按合作协议的约定结算向康某返还了3846元的费用。2019年12月15日至12月17日,公司组织了“三天二晚89km”徒步活动,康某及其妻子、朋友顾某共三人参加了该活动。过后,康某对公司组织的活动未再报名参加。至2020年10月30日合作协议期限届满后,康某一直未书面向公司申请续约合作,双方也未对合作期间的债权债务、合伙财产进行结算。

2021年7月1日,康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某教育有限公司返还合作款项及利息。

【裁判结果】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限某教育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康某返还合伙款项43333.33元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某教育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双方并不是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双方系一种松散型的合作关系,一审认定双方为合伙关系有误,应予纠正;而对于松散型的合作关系,如合同已履行完毕,也不存在合作方主张返还投资款之说,在合作中产生的经营风险应由合作方各自承担,协议另行约定的除外。海口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驳回康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

咨询电话:400-010-6099

咨询电话:400-010-60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0708      Add:0708 Office Tower A,Beijing Fortune Plaza,7 Dongsanhuan Zhong Road,Chaoyang District,Beijing,China

CopyRight © 2022 北京汉腾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2006470号-1

CopyRight © 2022 北京汉腾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2006470号-1

这是描述信息

关注我们

客户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