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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禁止的“代刷卡”行为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 劳动争议十大案例

  • 分类:律师普法
  • 发布时间:2023-09-18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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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禁止的“代刷卡”行为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 劳动争议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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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劳动者“代打卡”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则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公示告知”义务。根据平等自愿原则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依据。此外,人民法院还应当审查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及是否履行了“民主议定”的程序性要件。

 

 

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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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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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解析

 

陆晶“代打卡”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天津矢崎总公司就业规则经过了民主程序,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完全按照天津矢崎总公司的就业规则的体例、内容制定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的就业规则,且天津矢崎总公司的就业规则与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的就业规则中就解除事项等规定内容一致,可以视为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的就业规则经过了民主程序。

陆晶进入单位工作时到天津总公司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即包含了人事课所讲的单位各项规定说明,且在《劳动合同》中陆晶已经在附件协议上签字,确认了其已经阅读了《就业规则》,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已经完成了向劳动者的告知程序。

陆晶和同事丛春梅之间互相多次代打卡,违反了公司的《就业规则》68.4.7条,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原文

 

陆晶与天津矢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陆晶(乙方)于2004年8月30日到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甲方)工作,双方于2004年10月18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2005年10月30日,乙方在制造部从事流水操作工、乙方在津停留时间为4个月(其中培训期2个月、试用期1个月、工作期1个月)、乙在津停留期间,甲方负责提供每日食宿及往返长春的火车票费用、在津停留期间甲方不安排加班、乙方试用期满合格后,转为正式合同工、甲方按照长春分公司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并按照长春市政府规定缴纳社会统筹保险……乙方每月劳动报酬540.00元、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2011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2014年10月30日、执行标准工时制度……”。2014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第三十四条: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乙方被录用后应在指定期限内向甲方人事提交相关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就业证…否则在试用期内公司有权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证件严格审查,乙方提供的证件不属实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3、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请假制度及相关之规定内容;4、乙方已阅读了甲方的《就业规则》,并统一按照甲方的《就业规则》予以履行;5、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陆晶在该合同第三十四条处签字。陆晶在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陆续在流水操作工、检查员、中间检查班长等岗位工作。另查明,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的总公司天津矢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1日制定《员工守则》,规定【……第八条入社教育8.1新录用员工必须参加公司实施的新员工入社教育,如果入社时未能接受入社教育,由改善推进部负责安排在新员工入社后六个月内给予补课……8.3:基本教育内容项目…公司各项规定说明—人事课……第二十三条: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解除,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3.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不能尽职尽责;不服从领导,不能与公司人员团结合作……第四十四条考勤管理办法:44.1适用射频考勤系统,在上、下班出入口放置读码机。44.2为每位员工设置一个射频密码,射频卡与胸卡同时兼用。44.3每位员工在上、下班时,必须亲自在读码机上刷卡。44.4考勤依据:……44.7代替他人或委托他人代刷卡、虚报、谎报考勤及加班者,公司将按照本守则第71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68.5员工应遵守公司工作时间及考勤管理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刷卡,虚报、谎报考勤或加班……71.1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作为惩罚对象。公司将予以解雇并根据情节追究其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71.1.8请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2004年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制定《员工守则》(补充版),规定“本员工守则是天津矢崎汽车配件公司员工守则的补充部分,如果本守则与天津矢崎公司员工守则出现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守则为准,本守则的解释权在长春分公司……”。2009年4月4日,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制定《就业规则》,规定“本规则为2004年版《员工守则》的补充规定,2004版《员工守则》继续有效,如有不同之规定,以本规则为准,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0日……第9章赏罚规定…第2节惩戒…68.4.7委托他人代刷卡或替他人刷卡者……”。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检查出在2019年10月及11月期间,陆晶和同事丛春梅之间互相多次代打卡,认为陆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公司的《就业规则》68.4.7条,即于2019年12月4日向陆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于当日由单位的工会作出复函,同意与陆晶解除劳动关系。陆晶认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向长春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该仲裁委作出长劳人仲裁字(2020)第18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陆晶不服诉讼至原审法院。陆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5,094.45元。再查明,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安排单位职工在本市朝阳区万佳医院进行了职业健康体检(其中就包括陆晶),陆晶的体检报告中“职业健康体检处理意见:本次职业健康检查未发现职业禁忌症,可以从事原岗位作业”。庭审中,陆晶陈述其与丛春梅互相代刷卡的事实存在,但没有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开除的真正原因是其在单位工作时间较长,单位怕其患上职业病,又不想给经济补偿,单位在离职前没有给陆晶做职业病检查,明显违法解除。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陈述《就业规则》虽然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但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是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当事人主张】

陆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解除与陆晶劳动关系违法;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向陆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52,820.00元;3.诉讼费用由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本案中,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依法制定适用于本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该单位制定的《就业规则》和《员工守则》中已经明确不允许委托他人代打卡或替他人打卡,此行为均将被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陆晶作为员工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陆晶进入单位工作时到天津总公司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即包含了人事课所讲的单位各项规定说明,且在《劳动合同》中陆晶已经在附件协议上签字,确认了其已经阅读了《就业规则》,现陆晶陈述其没有学习过单位的《就业规则》和《员工守则》的主张不成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已经于2019年10月14日安排陆晶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未见异常,此次检查在陆晶离职前90日内,陆晶以此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的主张不成立。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认定陆晶和他人互相代打卡的行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与陆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作出解除与陆晶的劳动关系的决定经过了工会同意并向陆晶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无须向陆晶支付经济赔偿金。陆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陆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陆晶负担。

【二审法院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陆晶自认在本人入职时到天津矢崎总公司进行培训,且在《劳动合同》中陆晶已经在附件协议上签字,确认了其已经阅读了就业规则,现陆晶上诉称其没有学习过单位的就业规则的主张不成立,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已经完成了向劳动者的告知程序。陆晶上诉主张就业规则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二审时向法院提交了天津矢崎总公司的从业规则职工代表审议会出席签名表决簿,证明天津矢崎总公司就业规则经过了民主程序。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完全按照天津矢崎总公司的就业规则的体例、内容制定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的就业规则,且天津矢崎总公司的就业规则与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的就业规则中就解除事项等规定内容一致,可以视为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的就业规则经过了民主程序,对陆晶关于就业规则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关于就业规则是否违法的问题,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作为生产加工型企业,需要管理的员工众多,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实行严格的人卡对应的管理方式,将委托他人打卡或替打卡等行为列为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其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陆晶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陆晶对存在委托他人代打卡或替他人刷卡的事实认可,陆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的就业规则,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在经过单位工会同意后,解除了与陆晶的劳动合同,并履行了向陆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因此天津矢崎长春分公司解除陆晶劳动合同合法,陆晶的上诉请求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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