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带货”合同僵局情况下的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 数字经济典型案例
- 分类:律师普法
- 发布时间:2023-09-22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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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带货”合同僵局情况下的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 数字经济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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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网络博主与新媒体短视频运营公司产生合作冲突导致“短视频带货”合同陷入僵局的典型案件。涉及数字经济案件中账号流量变现合作模式的分析、账号代运营合同履行僵局的解决、账号运营的综合价值认定等问题。此类案件凸显直播服务的人格属性,应有别于一般合同的处理。本案有利于明确网络博主与账号代运营公司的权利义务,规范账号流量变现新业态合作模式,推动“网红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抖音账号流量变现合作模式的分析。
当下短视频行业发展迅猛,催生了“网红经济”“流量经济”新业态,新型的抖音账号流量变现合作模式是通过网络博主自身的能力和影响力,以及短视频运营公司的宣传策划和知名度推广,打造一个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和影响力的IP,通过产品精准推广、直播选品带货、上架购买链接、商业广告植入等方式进行销售转化,实现账号数据流量转化,获得经济收益。本案《战略合作协议》即约定了上述“抖音账号运营—完成销售转化-进行销售分成”的合作模式,合同形式及内容具有一定的复合性和特殊性,属于无名合同。该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作为数字经济业态下新型合作模式,短视频运营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磋商过程中,均应当依据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妥当确认双方权利义务、风险、违约责任等合同内容,并依法全面履行合同约定。
二、“短视频带货”合同僵局的解决。
因大多数粉丝会购买产品是基于对账号博主人格魅力的认可及长期互动的信任,抖音账号流量变现合作模式具有鲜明的人身属性与信赖利益,一旦作为利益共同体的网络博主与代运营公司产生分歧矛盾,将导致合作协议陷入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僵局。本案即是因博主与代运营公司针对销售转化的形式以及时间节点产生争议,经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使得合作协议履行陷入停滞状态。因本案所涉合同标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双方对于拍摄内容、销售转化等存在较大的分歧,若以鼓励交易的名义强制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不仅无法打破合同僵局,反而使得双方陷入无限的消耗与僵持中,同时也违背双方签订合同的初衷,不符合合同经济效益,因此案涉《战略合作协议》因不适宜强制履行而应予解除,原告通过发函方式向被告发出解约通知并无不当,在双方已明显缺乏继续合作的信赖基础、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可判决合作协议解除。
三、抖音账号运营的综合价值认定。
一个具有个人品牌影响力和商业经济价值的抖音账号,不仅是数字化运营下数据集成的客体,也体现了网络博主个人独特魅力的投入和专业知识的输出,还包含了短视频运营公司具有经济成本的专业运营和流量推广,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账号代运营合作协议解除后运营费用退还问题涉及抖音账号运营的综合价值认定。因为视频播放行业的商业回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账号运营的价值不能仅依据粉丝量的多少直接认定,而运营公司的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博主账号的销售转化,双方协议未到期而终止合作,势必会对运营公司造成一定的利益损失。对于运营费用的退还,可以综合考虑原被告履约情况、案涉协议的实际履行期限、运营公司对账号的运营投入、抖音账号的粉丝增长情况、发展前景以及可能给运营公司带来的收益等因素,确定运营费用退还的比例和金额,以维护双方利益的平衡。
合同僵局下司法解除申请权的审查要素
原告杜某某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有三类情形,一是双方协商解除,二是约定解除,三是法定解除,其中,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解约就属于法定解除情形。《民法典》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本案所涉合同标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宜强制履行。原告杜某某以珍惜个人品牌、慎重挑选产品为由拒绝配合完成案涉合同约定的销售转化,已构成违约。在双方已明显缺乏继续合作的信赖基础、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原告杜某某作为违约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可判决合作协议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杜某某与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
其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杜某某系金融行业从业人员,被告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从事新媒体短视频运营等相关业务。由被告草拟协议,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代运营原告实名认证的抖音账号,合作时间为两年,原告支付运营费用30万元,且应当每季度配合被告拍摄45条视频。若一年内完成30万元的销售转化,则超过30万元的部分,被告可按照10%-20%的比例提成;如未完成,则被告按比例退还原告运营费用。协议中,对于销售转化的时间、方式、品类未作约定,但双方曾口头约定销售转化的方式为带货、接广告。合同履行后四个月内,共制作发布41条短视频,粉丝人数曾达到12.7万人,产生“DOU+”推广费用5万余元。此时,双方就何时开始销售转化产生分歧,原告以珍惜个人品牌、慎重挑选产品为由不同意销售转化。被告在要求原告带货、接广告未果后,暂停了短视频的拍摄。履约过程中销售转化金额为0元。因双方产生分歧无法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其运营费用3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案涉合同签订的目的之一是帮助原告打造有影响力的个人IP,具有鲜明的人身属性与信赖利益,现双方缺乏合作的信任基础,且对于履行方式产生了分歧,案涉合同陷入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僵局,据此,案涉合同因不适宜强制履行而应予解除。原告签署案涉合同,表明认可带货、接广告等销售转化的形式,但原告又以珍惜个人品牌、慎重挑选产品为由拒绝配合完成上述销售转化,故原告不配合销售转化,已构成违约。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季度45条短视频完成拍摄任务,亦属于轻度违约。案涉合同签订的目的之二是进行销售转化产生经济效益,被告具有丰富的短视频运营经验,但却未在合同条款中明确销售转化的时间、方式、品类等内容,其有责任使合同具体明确、避免误解,因而存在一定过错。通过综合考量原、被告各自对抖音账号运营做出的贡献、原告获益的抖音账号的价值及原、被告各自的违约情形,酌定扣除12万元的运营费用,被告返还原告剩余18万元费用。
咨询电话:400-010-6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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