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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 | “线上加班”应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可结合加班频率、时长等因素认定

  • 分类:律师普法
  • 发布时间:2024-02-01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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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 | “线上加班”应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可结合加班频率、时长等因素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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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线上加班”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工作安排及成果提交由线下转向线上,具有居家化、碎片化特点,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在用人单位的加班,存在用人单位难以对劳动者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劳动者亦难以举证证明其加班时长等难题。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认定“线上加班”加班费时,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概述

 

 

争议焦点

 

一、 洞见奇点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洞见奇点公司以李艳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主张李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务,故不符合录用条件。但该公司未能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及制度依据进行举证证明,该公司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洞见奇点公司与李艳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李艳要求洞见奇点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二、 洞见奇点公司是否应当向李艳支付加班费?

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加班并非指单纯的时间经过,且认定是否属于加班及满足加班的条件,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为内容支撑,在该时间段内劳动者是否从事用人单位的工作以及该工作的进行是否为用人单位额外分配工作任务所致,应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的业务特点以及报酬给付的标准综合认定。李艳担任洞见奇点公司短视频运营总监一职,李艳就加班主张提交了与洞见奇点公司法定代表人纵婷的微信记录,根据该微信记录可以看出,李艳的工作内容包括方案设计、视频拍摄、人员选择等方面,其工作特点为公司领导向其发出指示后,其需要短时间内向领导回复设计方案、工作需求、方案改进等工作,因此其工作性质具备明显的被单位安排的特征,洞见奇点公司应向李艳支付延时加班费。就加班费的具体数额,本案中,李艳以其提交的微信记录收发信息的时间来计算延时加班时长,但无法证明其在此时间内提供了延续性的工作,仅凭该微信内容无法证明李艳具体的加班时长,故法院对其主张难以采纳。鉴于李艳的工作无需依托于单位的工作场所,在家亦可完成,且工作时间较为分散,难以量化考勤和进行科学的统计,故本案不宜将加班时长不能精确统计的责任归结于洞见奇点公司。综上,法院根据李艳提交的微信内容、李艳自述公司的考勤时间,以及李艳的工资标准,酌情确定洞见奇点公司应向李艳支付延时加班费10000元。另,李艳所提交的微信内容中可以看出其在职期间存在三天休息日到岗的事实,洞见奇点公司应向其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经核算,洞见奇点公司应向李艳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5517.24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案例原文

 

李艳诉北京洞见奇点文化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李艳于2020年4月入职北京洞见奇点文化传媒公司,担任短视频运营总监,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2万元。李艳在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28日任职期间,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了回复设计方案、方案改进等工作。2020年5月28日,北京洞见奇点文化传媒公司以李艳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李艳加班费。李艳认为北京洞见奇点文化传媒公司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等违法行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李艳不服仲裁裁决,提出要求北京洞见奇点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9670.5元、双休日加班费26331元等诉讼请求。

一审中,李艳主张洞见奇点公司的考勤时间为早10点上班、晚6点下班,中午12点至13:30为休息时间,其在职期间存在平时超时加班114.5小时、双休日加班115小时,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50小时15分钟。洞见奇点公司对李艳所述加班情况不予认可,称其公司有考勤管理制度,根据公司制度,加班需要申请审批。洞见奇点公司就其主张提交李艳在职期间的打卡记录,以及《考勤及休息休假制度》。李艳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李艳就加班事实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证据显示为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27日期间与洞见奇点公司法定代表人纵婷之间的微信记录,内容为李艳对纵婷关于方案设计、视频拍摄、人员选择等进行的沟通和安排,包含有李艳向纵婷发送方案、剧本、需要等文件及纵婷向李艳发送产品介绍、流程等文件的记录。洞见奇点公司对微信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加班费数额应当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情况、用人单位业务特点及报酬给付标准等予以认定。因李艳的工作无需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完成,且工作时间较为分散,难以量化考勤和进行科学的统计,审理法院根据李艳提交的微信内容、自述公司的考勤时间及工资标准,酌情确定北京洞见奇点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万元;根据微信内容等确定李艳存在三天休息日到岗事实,判令北京洞见奇点文化传媒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5517.24元。

 

 

 

 

 

END

 

 

 

 

 

责任编辑:李雅婷
AI算法提供:Midjourn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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