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习 | 特许人具有履行合同外观的,消费者有权向特许人主张退还费用
- 分类:律师普法
- 发布时间:2024-05-30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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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 | 特许人具有履行合同外观的,消费者有权向特许人主张退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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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预付式消费的退费难问题一直是消费者反映的强烈问题。部分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特许者,一方面收取了与预付费相关的特许经营管理费,另一方面又疏于管理,一旦体系内经营者经营出现问题无法退费,又撇清关系拒绝承担责任,这些行为损害了预付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旨在明确,消费者基于对特许品牌的信赖向特许经营体系内的经营者缴纳教育培训、健身美容等预付费,经营者的外观、行为足以使消费者相信预付式消费合同约束特许人的,消费者有权向特许人主张退还费用,本案对于规范预付费行业发展、保护预付费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案情概述
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是谁?
本案中,小小公司和酷迪公司虽然签订的是特许协议,但特许协议反映的是外观上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审查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公平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小小公司允许酷迪公司使用上方印有“TheLittleGym小小运动馆”、盖章处印有“小小运动馆通州北苑中心”字样的会员协议和“小小运动馆”的门店品牌,提供“小小运动馆TheLittleGym”微信公众号用于会员服务,极易使原告因对小小公司的信赖利益而与酷迪公司签订会员协议。小小公司除收取加盟费和保证金外,还向酷迪公司收取月收入总额1%的市场推广费和8%的服务费,实际是向酷迪公司收取了与经营状况、招收生源等有关的费用,已经介入了合同的实际履行。故,小小公司实际影响了酷迪公司合同的订立、履行等环节,双方有共同的利益,应当承担与其享有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酷迪公司退还课时费,小小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熊某与北京酷迪悦动健身休闲有限公司、上海小小乐杰健身休闲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熊先生为孩子报了北京酷迪悦动健身休闲有限公司旗下的培训班,签订服务协议时盖章主体为上海小小乐杰健身休闲有限公司,花费 23000 元购买课程 128节。休闲公司系通过协议转让获得健身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格,每月按照月收入总额 1%缴纳市场推广费,每月按照上月收入总额 8%缴纳服务费,健身公司允许休闲公司使用上方印有健身公司特有标识,盖章处印有健身公司运动馆通州北苑中心的用户协议,并允许休闲公司使用健身公司的门店品牌,提供健身公司品牌的微信公众号用于会员服务。在熊先生家孩子上了 24 节课后,休闲公司发布公告,因现金流断链,决定闭店破产,不再继续经营。熊先生将休闲公司和健身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休闲公司发布公告宣布闭店,应当视为休闲公司在会员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作出了不履行主要义务的明确意思表示,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合同应予解除,休闲公司应当向消费者承担退款义务。对于健身公司的责任,首先,涉案会员协议、门店品牌及微信公众号均有健身公司品牌字样,健身公司除收取加盟费之外每月向休闲公司收取市场推广费及服务费。学生家长可通过健身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查询在休闲公司的课时信息,健身公司未能证明特许经营事项对学生及学生家长进行了相应公示,这些行为都让消费者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对健身公司产生一定信赖,加之现有证据未能显示特许经营事项的公示情况等问题,消费者有理由认为健身公司具备参与教育培训内容的外观,有理由相信系由健身公司和休闲公司共同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健身公司应与休闲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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