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次发布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白皮书
近日,上海市检察院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该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相关情况,并发布《上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白皮书》(下称《白皮书》)及相关案例。据了解,这是上海市检察机关首次专门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情况发布白皮书。
《白皮书》总结了近年来上海市检察机关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深入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助力上海超大城市生态环境现代化治理的实践做法和工作成效。《白皮书》介绍,自2018年至2023年,该市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183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329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54件,向法院提起诉讼312件。案件范围既涉及大气、水、土壤等传统环境污染问题,也涉及碳排放、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多样性保护、光污染等新类型案件,通过办案,累计督促清理和回收固体废物近800万吨。
发布日期:2024年8月22日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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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共七章、六十六条,分别为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一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包括:加强业务集中度的监管约束,除10%、15%的集中度比例要求外,增加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上限(其中单户用于消费的20万元,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1000万元);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要求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放贷,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不得向无放贷资质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规范外部融资,维持现行“1+4”融资杠杆监管要求,新增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二是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允许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当简化公司组织机构;明确资产风险分类要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针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强调使用独立的业务系统,并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三是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出发,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强化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禁止小额贷款公司捆绑销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将贷款列为支付结算的默认选项、诱导过度负债和多头借贷、以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等。四是加强合作机构管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确保合作机构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经过依法备案,及时识别、评估因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的风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五是稳妥推进行业“减量增质”。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授权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依法取消其业务资质。六是明确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权责。
发布日期:2024年8月23日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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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
截至2024年4月30日,A股市场共有5,35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其中主板3,195家、创业板1,340家、科创板571家、北交所248家,实现盈利的4,228家、发生亏损的1,126家。按期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中,209家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无法表示意见29家、保留意见85家、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95家。
证监会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总体而言,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在收入、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金融工具、资产减值、所得税、非经常性损益等方面,存在会计处理或财务信息披露错误。针对上述问题,证监会下一步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梳理审阅发现的上市公司问题线索,及时跟进并按规定进行后续监管处理。二是就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问题,组织召开年度会计监管协调会,统一监管口径。三是密切跟踪市场热点难点会计处理问题,继续以案例解析等形式加强实践指导,提升资本市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会计监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改正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错误,不断强化理解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能力,稳妥做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不断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发布日期:2024年8月23日
来源:证监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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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国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年度报告(2023)》
为全面系统反映2023年度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执法工作情况,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中英文版《中国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年度报告(2023)》(以下简称《报告》)。此次发布的《报告》主要包括工作综述、价格监管执法、收费监管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直销执法、禁止传销执法、地方工作以及大事记等。
《报告》指出,2023年,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始终秉持“监管为民”理念,围绕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扎实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各项工作,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助力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维护社会稳定,取得新成效。全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涉企收费违法案件2401件,罚没金额4.3亿元,退还企业金额21.6亿元;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2496件,罚没金额5.82亿元。
发布日期:2024年8月21日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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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8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新《反垄断法》)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新《反垄断法》实施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处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jyzjz@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14日。
发布日期:2024年8月20日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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