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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 | 租赁合同无效且未到期,承租人应赔偿免租期的部分占有使用费

  • 分类:律师普法
  • 发布时间:2024-09-19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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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 | 租赁合同无效且未到期,承租人应赔偿免租期的部分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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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出租人给予承租人免租期的目的,在于按期取得整个租赁期内的全部收益,在该目的未能完全实现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予以适当赔偿。从承租人的角度,其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免租期内的占有利益,也应相应返还。本案确立的无效合同免租期条款处理规则,较好平衡了租赁双方的利益,避免不诚信的一方通过无效合同获取比有效合同更多的额外利益,树立了诚信守法的价值导向。

 

 

案情概述

 

 

 

争议焦点

 

王某应否向翁某支付免租期的占有使用费?

(一)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合同关于免租期的约定亦无效。但租赁合同约定翁某给予王某50天的免租期,涉案厂房交付给王某使用后,王某实际已享受50天的免租期。

(二)双方确认涉案厂房是作仓储使用的,无需进行装修。尽管租赁合同无效,但从本案查明事实及租赁合同约定所反映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知,翁某之所以给予王某50天的免租期是基于合同整个租赁期限完全履行而给予的优惠,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且王某在租期届满前搬离了涉案厂房,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王某应当向翁某支付免租期的相应的占有使用费。

(三)在王某已使用涉案厂房获取收益及双方对涉案合同的无效均负过错的情况下,一审判令王某无需向翁某支付免租期的占有使用费依据不足,亦违反公平原则。本院参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递增前的月租金为185000元、考虑从2019年11月10日至2020年4月10日合同已实际履行5个月、包括免租期在内的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从2019年11月10日至2028年12月30日共109.67个月、合同约定免租期为50天,计算认定免租期的占有使用费为294150元[(185000元/月÷30天)×(1-5个月/109.67个月)×50天]。翁某主张免租期的占有使用费应视为合同无效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因此,王某应向翁某支付免租期的占有使用费147075元(294150元×50%)。一审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翁某该上诉主张部分有理据,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翁某上诉主张超出部分无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案例原文

 

翁某诉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出租人翁某与承租人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免租期条款。合同履行中,因承租人王某拖欠租金,出租人翁某诉请解除合同并补足免租期租金。经查明,该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因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双方对合同无效各负50%过错。但双方设定免租期的真实意思,可以作为处理免租期租金收益损失的参考,故参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剩余租赁期限比例计算免租期内的占有使用费,并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判决由承租人赔偿其50%给出租人。

 

 

 

 

 

END

 

 

 

责任编辑:李雅婷
AI算法提供:Midjourn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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