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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讯|法律资讯(2024.12.16-2024.12.22)

  • 分类:行业动态
  • 发布时间:2024-12-23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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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讯|法律资讯(2024.12.16-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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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位看官,欢迎走进《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为汉腾律师事务所定期汇编专栏,旨在为客户及律师同行收集新法新规、行业动态、指导案例、裁判规则等内容并提炼关注重点,助您轻松了解行业最新消息,并提供相应参考依据和指引。

 

 

 
新规速递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

▪ 中国证监会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

▪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

行业动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京举行 审议代表法修正草案、增值税法草案等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网站上新14件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司法案例

▪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 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代表处揭牌

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金融借贷纠纷调解工作典型案例(第一批)

▪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

 

 

一、新规速递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体系,有效实施分类监管,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

《评级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合理调整评级要素。新增“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设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七个评级维度,分别赋予15%、15%、25%、10%、10%、15%、10%的分值权重。二是优化监管评级级次设置。将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越高,对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可直接列为S级。三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

《评级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有利于完善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监管体系,提升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坚守专业化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强化风险防控,发挥特色优势,促进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0日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微信公众号

 

点击查看详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建设,提升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以下简称《应用指引(4-6号)》)。

2015年,监管部门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对于推动建立全面有效的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标准和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应用指引(4-6号)》,针对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非标准化资产,在项目筛选、立项审批、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合同签署、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业务环节,明确了操作流程要求,同时强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职尽责,并细化投后管理要点。

《应用指引(4-6号)》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制和流程,提升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大制度供给,健全保险资金运用制度体系,推动保险机构增强资金运用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0日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微信公众号

 

点击查看详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

 

 

 

中国证监会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

为深化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务实合作,更好满足两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需求,促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中国证监会进一步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修订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12号)同时废止。

《管理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将香港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二是适当放松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的转授权限制,允许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集团内海外关联机构。三是为未来更多常规类型产品纳入香港互认基金范围预留空间。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统筹开放和安全,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稳步扩大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持续做好《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真正把惠港措施落到实处。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0日

来源:证监会微信公众号

 

点击查看详情:中国证监会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

12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落实落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的执法协查要求,完善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机制,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办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升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水平的决策部署,聚焦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目标要求,规范了网络交易执法协查的适用范围、原则、主体、内容、对象、流程、数据字段等,进一步完善了市场监管部门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经济领域协同治理的监管模式,推动常态化监管、释放平台经济新动能。《办法》将于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执法协查适用范围。明确适用范围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时,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及相关交易信息,对协查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并回复结果,协助开展执法工作的行为或活动。二是进一步规范执法协查主体。明确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要求平台经营者协助调查。涉及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平台经营者协助提供。三是进一步明确执法协查内容。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依规,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为规范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行为、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还规定因案件办理需要,确需平台依法提供标准化字段以外特殊信息的,应当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四是进一步厘清执法协查对象。《办法》规定了三类执法协查的经营主体: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经营者。

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办法》出台为契机,推动建立高效顺畅的网络交易执法协作机制,更好规范网络交易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0日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微信公众号

 

点击查看详情: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

 

 

 

 

二、行业资讯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京举行 审议代表法修正草案、增值税法草案等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的关于代表法修正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明确代表在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代表建议承办单位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等。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平作的关于增值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进一步规范立法授权,完善税收优惠相关规定,做好与关税法等有关法律的衔接等。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曙宏作的关于监察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二审稿明确有关强制措施相应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有关法律相衔接,完善司法协助有关规定;完善被调查人的申诉权和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的关于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明确规定相关科普产品和服务、科普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不得有虚假错误的内容;明确网络平台承担发现违法信息后及时处置的责任等。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国家公园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就加强中央和地方的统筹以及地方之间的协调增加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公园建设的支持保障;对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未被划入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的部分如何处理作出规定等。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1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点击查看详情: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京举行 审议代表法修正草案、增值税法草案等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网站上新14件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司法案例

近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国贸法会)网站分批刊载了14件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司法案例,作为法规判例法系统(Case Law on UNCITRAL Texts, CLOUT)的入库案例,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入库案例总数已达50件。此为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重要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实践和重要成果,对于丰富国际条约适用的司法实践、推动国际贸易投资及争议解决规则统一化具有积极意义。

联合国贸法会是联合国维护国际贸易及商事交易公平秩序的核心法律机构,其审议制定的国际条约涵盖纠纷解决、国际贸易、航运、破产、电子商务等各领域。其中,最为成功、适用范围最广的国际条约包括《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联合国贸法会于1988年设立了法规判例法系统,以联合国大会文件的方式汇编案例摘要及注明所涉条约的具体条款,是国际组织、相关国家和地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学术机构等研究各国解释和适用相关国际条约情况的主要窗口和重要参考。

截至目前,联合国贸法会法规判例法系统已收录来自40多个国家适用国际条约的优秀司法裁判、仲裁裁决1300余件。中国法院司法案例积极适用相关国际条约,深入阐释了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彰显了中国法院恪守国际条约义务、促进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开放包容的良好司法形象。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8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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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

党中央高度重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已分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共9章78条,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总体要求,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把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实下来,既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又注重加强规范引导,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际情况,既对解决问题涉及的关键性制度和要求作出刚性规定、明确法律原则,又兼顾解决实际问题的复杂性,为实践探索留有空间。

草案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对于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2日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点击查看详情: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12月2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共5章41条,主要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总体要求,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规定,完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处罚规定。

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践中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例如交易活动中商业贿赂多发,一些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和平台规则等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迫切需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有针对性地修改完善。

在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规定方面,修订草案一是完善规制混淆行为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或是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引起混淆;经营者也不得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二是强化商业贿赂治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在现行禁止实施贿赂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规定。三是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制度。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修订草案完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处罚规定,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对实施商业贿赂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等“处罚到人”规定;补充对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罚则。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2日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点击查看详情: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长期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

草案共7章62条,包括总则、社会法治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草案明确国家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明确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和对象。在社会法治宣传教育方面,草案规定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在法律法规制定、修改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发布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加强宣传解读,将立法与法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在办案过程中,结合司法公开工作,通过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听证、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应当通过公开发布、解读典型案例,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对服刑人员、被羁押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

针对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草案明确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律师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学校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开展法治教育,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开发法治教育课程。

此外,在保障与监督方面,草案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专家库建设,选聘优秀法律人才组成普法讲师团,组织开展法治宣讲活动。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设具有部门工作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专家库和讲师团。鼓励和支持立法工作者、监察官、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学教学科研人员、法学专业学生等开展普法志愿服务,参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的法律咨询、法治讲座等活动。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2日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点击查看详情: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代表处揭牌

12月16日,北京首家境外仲裁机构代表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代表处揭牌仪式在北京国贸大酒店举行。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世界知名、亚太区域领先的国际仲裁机构,北京代表处成功落户北京CBD,这是其发展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也彰显了北京仲裁国际化进程中的开放与包容。

据介绍,在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过程中,北京市强化制度政策保障,大力支持仲裁对外开放,先后出台《北京市关于改革优化法律服务业发展环境若干措施》《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文件,完善工作居留、出入境等一系列政策。出台了《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对仲裁工作指导监督的意见》,切实保障仲裁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同时,北京市加快推进《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地方立法,积极支持仲裁法律制度创新。在一系列利好政策的推动下,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代表处完成登记正式揭牌,成为北京首家境外仲裁机构代表处。

未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代表处将借助北京“两区”政策优势,积极融入朝阳区法律服务聚集区,成为发挥香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的仲裁制度优势,加强香港与内地法律和仲裁界交流合作的新平台,积极助力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6日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

 

点击查看详情: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代表处揭牌

 

 

 

三、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金融借贷纠纷调解工作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大会和全国调解工作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做深新时代‘枫桥经验’  做实专业性行业性调解”为主题,在各地金融监管部门严格把关、认真推荐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选取11个符合实际、各具特色、具有可推广性的典型案例发布。

以上案例集中展示了人民法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抓前端、治未病”重要指示精神,共同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迈向更高水平:一是推动形成调解工作新格局,立足金融借贷纠纷的特点规律,激发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化解纠纷内在潜能;二是通过共享案例、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等方式做实法院指导调解业务职能;三是打造调解特色品牌、数字化解纷平台,依靠品牌模式、科技赋能撬动社会治理“大效应”;四是做深专业性行业性调解,促推金融借贷纠纷诉讼减量。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0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点击查看详情:最高人民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金融借贷纠纷调解工作典型案例(第一批)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涉台司法典型案例在指导涉台审判、及时回应台胞台企司法关切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涉台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9日发布新一批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本批案例共有4个,涉及两岸海洋生态保护、台商投资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涉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等方面,突出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涉台司法领域持续落实台胞台企同等待遇、平等保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积极服务两岸融合发展的努力与成效,对于提升人民法院涉台审判质效、做实涉台司法工作具有很强的示范、引领意义。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9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点击查看详情: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

渔业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对于保障生态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非法捕捞不仅会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也会破坏生物多样性、影响生态平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为保护渔业资源、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4件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就是要发挥案例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展现人民法院保护渔业资源、守护生态安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坚定决心,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合法规范开展渔业捕捞活动,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二是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司法裁判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惩治犯罪和修复生态相统一。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6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点击查看详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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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雅婷

AI算法提供:Midjourn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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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汉腾律师事务所 / SINCE 2013


汉腾律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CBD商圈,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业务领域涵盖了公司综合法律业务、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银行与金融等众多基础法律业务领域,同时精专于不良资产处置、数据合规与隐私保护、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特色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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