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资本市场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好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拯救具有重整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于今日正式发布。
《纪要》以问题为导向,围绕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强化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加强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协调的总体思路,在总结前期的审理及监管实践基础上,明确了裁判规则,优化了府院联动机制,以实现“明确市场预期、厘清各方权责、保护相关主体权益”的目标。《纪要》在保留2012年《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原有九部分总体框架的基础上,基于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等变化,删除了原有关于行政许可事项会商与执行2部分内容,增加了庭外重组与关联方破产、可转债处理、财务顾问引入、退市公司重整等内容,细化了案件管辖、申请主体和审查标准、信息披露义务及内幕交易防控、重整计划草案有关债权清偿和权益调整的要求、重整计划执行和监督等内容,并对条文序号进行了编排,共计29条。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步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证券市场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进行明确,进一步与司法机关形成合力。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1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采取有力措施,防范“程序空转”、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等问题,规制“一案结、多案生”现象,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
《指导意见》坚决站稳人民立场,突出强调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加强起诉受理阶段的释明指导,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起诉事项不得随意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登记立案。也不能仅仅因为诉讼代理人未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起诉主张的案由明显错误、起诉材料缺少单位印章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就径行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许多当事人因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不能准确理解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立案诉服部门应当耐心做好法律释明、诉讼指导等工作,引导当事人按照示范文本规范要求提交起诉状、答辩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指导意见》的基本思路是聚焦当事人的实质争议,打破民行诉讼壁垒,力争实现相关争议的一揽子、一次性解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释明和裁判规则;二是构建了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互相转换机制。
《指导意见》围绕执行程序如何防止“程序空转”,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增量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导意见》强调保障当事人、案外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权利的同时,要对恶意拖延执行、虚假提起执行异议等滥用执行异议权的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指导意见》专门对规范终本执行加以规定,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和通知内容,总结归纳了不得终本执行的情形,要求未开展必要执行工作的不得终本。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0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涉外检察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涉外检察工作质效,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涉外检察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共6部分22条,涵盖涉外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各项工作的具体内容。《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定维护国家安全,依法打击跨国犯罪,依法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治理,健全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检察工作机制。自觉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参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依法维护我国公民、企业等各类主体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依法履行涉外领域法律监督职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检察案件,加强涉外刑事检察,依法有序开展其他涉外检察,规范高效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深化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适用,加强双边多边检察国际合作,加强涉外检察培训交流,构建更有效力的检察国际传播体系。夯实涉外检察工作基础,推动健全涉外检察工作制度规范,强化涉外检察工作组织领导,加强涉外检察理论研究,强化涉外检察工作保障,建设高素质涉外检察人才队伍。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0日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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