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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 | 宪法与我

  • 分类:律所动态
  • 发布时间:2025-12-05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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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 | 宪法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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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将至,凛冬之中,我们迎来了一抹庄严而温暖的底色——12月4日,我国第十二个“国家宪法日”。提及“宪法”,你是否会觉得它是一本与日常生活相距甚远的厚重法律典籍?实际上,它不仅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更是一部写满人民权利与义务的“人生保障书”。从我们呱呱坠地到安享晚年的每一个重要时刻,宪法都如空气般无处不在,默默为我们的权利保驾护航。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走进“宪法与我”的故事,探寻这部根本大法如何伴随我们走过漫长岁月。

Constitution Day

 

初生之诺:

宪法赋予生命最初的保障

01

 

【宪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求学之路:

宪法为梦想插上法治翅膀

02

 

【宪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参政之权:

宪法赋予公民表决之力

03

 

【宪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卫国之责:

宪法明确公民戍边之任

04

 

【宪法规定】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职场远航:

宪法筑牢劳动权益防火墙

05

 

【宪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文化之悦:

宪法守护精神生活之美

06

 

【宪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安家立业:

宪法守护生活稳稳的幸福

07

 

【宪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财产之安:

宪法筑牢私有物权之盾

08

 

【宪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暮年安康:

宪法撑起晚年生活保护伞

09

 

【宪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宪法如一座坚实的灯塔,照亮每个公民的权利之路,也标定应尽的义务之界。它不仅是文字,更是温度;不仅是规范,更是守护。

作为法律的践行者与宪法精神的传播者,北京汉腾律师事务所始终坚信,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治的温暖在于传递。我们将继续秉承专业精神,传播法治理念,助力宪法精神融入日常、深入人心,让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生活方式。

 

 

 

 

咨询电话:400-010-6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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