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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 | 多层次体育纠纷解决机制间主管边界的界定

  • 分类:律师普法
  • 发布时间:2024-01-19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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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 | 多层次体育纠纷解决机制间主管边界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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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及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设立后首例明确界定多层次体育纠纷解决机制间主管边界的案件。在“依法治体”的新格局下,人民法院准确界定体育协会内设仲裁委、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促进体育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发展,体现了鼓励体育自治,发挥专门机构处理纠纷专业度、及时性等优势,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和体育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本案为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更为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体育强国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情概述

 

争议焦点

 

法院是否可以受理本案纠纷?

申花公司和绿地公司认为本案系因球员租借而产生的纠纷,仲裁合意体现于《球员租借协议》中,按照相关法律和行业规范的规定,本案争议归属于足球协会仲裁委受理范围之内,且不受申鑫公司注册与否的影响。申鑫公司则认为其与申花公司间并未就本案纠纷提请足球协会仲裁委仲裁达成合意,足球协会仲裁委无权受理本案纠纷,且足球协会仲裁委已经事实上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故而法院有权管辖本案纠纷。

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抑或是行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个案争议解决方式的确定,从当事人角度而言,关键为一定身份属性下的合意选择。其中,诉讼是争议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当事人并未合意赋予其他争议解决机构解决争议的权能,或者纠纷无法通过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得以化解时,当事人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权利救济,实现争议的实质解决。本案中,当事方为专业的足球俱乐部,争议内容与俱乐部间球员租借相关,故本案纠纷系涉体育纠纷。时下主管涉体育纠纷的国内主体有国家单项体育协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体育仲裁委、法院等。关于主管个案的逻辑关系根据《体育法》第九十二、九十五条的规定可知,(1)若存在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且该机制可以受理,则鼓励由其解决纠纷;(2)若用尽内部救济仍无法解决争议,或者纠纷各方以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为载体呈现申请体育仲裁委仲裁的合意,且争议属于体育仲裁委受案范围,则可通过体育仲裁委解决纠纷;(3)若以上方式均无法解决纠纷,则根据争议类型和合意内容确定由商事或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由法院审理。循上述逻辑,以确保当事人权利得以救济和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为宗旨,以争议内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基本依据,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上述结论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一、《球员租借协议》中足球协会仲裁合意的范围不及于《培训合作协议》

本案所涉合同中《球员租借协议》签订在先,《培训合作协议》订立在后。因《培训合作协议》中将球员租借列为申花公司与申鑫公司的合作方式之一,故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而言,两份合同具有一定关联性,但并不能简单地将两份合同文本合并视为同一文本。

《球员租借协议》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对于该协议项下的事项具有当然效力,此自不待言,然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未必当然及于《培训合作协议》下的其他内容,需根据合同具体条款内容进行判断。《培训合作协议》中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球员租借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或加盖公章之日起将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不得违约。如有违约,呈报足球协会仲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关于约定的足球协会仲裁委可受理的争议内容和范围,从文义角度可知为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从合同约定的履约内容看,申花公司的履约内容包括将其所属球员租借予申鑫公司、向球员支付工资、配合并确保球员注册为申鑫公司球员代表申鑫公司参加比赛。申鑫公司对应的履约内容为向申花公司支付租借费、为球员办理租借手续、承担球员全部治疗和康复费用直至伤愈。换言之,前述履约内容引发的纠纷属于约定的由足球协会仲裁委仲裁的范围。

申鑫公司在本案中针对申花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为支付奖励款及利息等相关款项。该诉讼请求的指向,是申鑫公司保证球员出场率后申花公司支付奖励款的义务和申鑫公司收取奖励款的权利。该对权利义务关系仅出现在《培训合作协议》中,《球员租借协议》未有体现。虽然奖励款的产生需以球员租借关系成立为前提,但是《培训合作协议》明确将支付奖励款和租借球员并列为两种合作方式,奖励款支付关系系由《培训合作协议》设立的合作内容,不受《球员租借协议》约束。

《球员租借协议》中的足球协会仲裁条款明确将足球协会仲裁的纠纷范围框定为“本协议”项下纠纷,然而该协议并未约定支付奖励费的事项。此外,《球员租借协议》签订时间早于《培训合作协议》。因《培训合作协议》并未对球员租借法律关系内容进行变更,所以可以推定该协议项下球员租借关系的争议解决方式已经通过《球员租借协议》达成合意。然而,奖励款相关权利义务形成在后且具有独立性,将足球协会仲裁合意范围扩大至支付奖励款引发的纠纷,存在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方面的欠缺。故《球员租借协议》约定的足球协会仲裁范围不包括本案纠纷。申花公司提出因《培训合作协议》和《球员租借协议》系有机整体,本案纠纷处理方式已达成足球协会仲裁合意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二、足球协会仲裁委仲裁并不当然排除法院对本案纠纷的管辖

退一步讲,即使认定申花公司与申鑫公司就本案诉请的奖励款支付纠纷达成明确的足球协会仲裁合意,法院是否就当然无法对本案纠纷行使管辖,不无疑问。

足球协会是具有公益性和广泛代表性、专业性、权威性的全国足球运动领域的非营利性、体育类社团法人。其管理全国足球事务、依法开展活动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授权、相关部门的委托和内部成员的权利让渡。足球协会下设的足球协会仲裁委是专门处理行业内部纠纷的内设分支机构。关于足球协会仲裁委的性质,虽然其名称中含有仲裁委字样,但其并未在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不属于《仲裁法》调整范围内的仲裁机构,而是足球协会设立的内部争议解决机构,落实行业的内部治理。

根据《足球协会工作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足球协会仲裁委受理案件的类型包括对纪律处罚不服和内部体育纠纷。因足球协会仲裁委属于内部自治机构,其作出裁判的权力源于成员的集体授权。足球协会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从性质上而言为协会内部决定。裁决的拘束力和执行力以足球协会相关规则对成员的约束力为保障,换言之,裁决具有的是内部强制力。如果当一方或者多方主体未在足球协会注册,即意味着存在外部主体,此时裁决的效力与强制力存在欠缺,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并不周全。此时若当事人通过诉诸司法的方式寻求救济,而法院却仅以应由体育组织内部仲裁解决涉体育纠纷为由将案件拒之门外,会造成权利实质性落空,纠纷无法实质性解决。事实上,因注册问题,足球协会已经就本案纠纷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在注册状态未达到相应要求前,本案纠纷客观上丧失了通过足球协会仲裁委仲裁的方式得以解决的机会。

综上,即使将《球员租借协议》中的足球协会仲裁合意扩大解释至可覆盖本案纠纷,从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和实现纠纷实质化解决的角度进行解释,该合意不当然产生排除法院管辖的效果。加之足球协会已经作出不予受理本案纠纷的决定,申鑫公司客观上存在通过足球协会仲裁委仲裁进行救济的阻碍。

三、体育仲裁委亦无法受理本案纠纷

体育仲裁委是依据2022年修订的《体育法》新增的第九章,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设立的专门处理体育纠纷的仲裁机构。该机构作出的裁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审理中,申花公司、绿地公司表达了本案纠纷提请体育仲裁委仲裁的意愿,但申鑫公司明确否定采用此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纠纷。本院对此认为,当事人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即使是在对争议解决的专业性、封闭性、时效性存在特殊要求的体育领域,体育仲裁委启动仲裁程序的起点仍然是纠纷当事人达成交由体育仲裁委仲裁的合意。正如《体育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特定的纠纷申请体育仲裁。本案中,当事人在庭审中未达成体育仲裁委仲裁的合意,且无证据证明存在体育组织章程和体育赛事规则等可以体现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处理达成体育仲裁委仲裁合意的载体,故体育仲裁委对本案纠纷无法受理。

综上,本案纠纷属于因奖励款支付问题引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因奖励款支付对应的权利义务与球员租借关系存在一定的独立性,足球协会仲裁合意无法扩大覆盖本案纠纷。即使可做扩大解释,因足球协会仲裁委的性质以及申鑫公司尚未注册的现状,足球协会仲裁合意条款无法排除法院对本案纠纷的管辖。又因缺失将本案纠纷提请体育仲裁委仲裁的合意,体育仲裁委亦无法受理本案。为保障本案纠纷得以解决,在申鑫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

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下列纠纷申请体育仲裁:

(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

(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

(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案例原文

 

上海申鑫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上海绿地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0日,申鑫公司与申花公司及其四名球员分别签署内容相同的《球员租借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申鑫公司租借申花公司球员并支付租借费,并约定双方如有违约,呈报中国足协仲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年2月25日,申花公司与申鑫公司签署《培训合作协议》,约定了球员出场率及申花公司向申鑫公司支付奖励款的计算方法。因中国足球协会以申鑫公司自2020年起未在足协注册系统中注册为由,出具不予受理申鑫公司仲裁申请的决定,申鑫公司诉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申花公司支付奖励款、违约金、律师费等。申花公司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球员租借协议》与《培训合作协议》为有机整体,支付奖励款是因球员租借而产生的纠纷,而《球员租借协议》约定违约交中国足协仲裁,故应驳回申鑫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以本案争议属于足协仲裁委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申鑫公司的起诉。申鑫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球员租借协议》中关于足协仲裁的合意范围不及于《培训合作协议》。《球员租借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明确约定足协仲裁委受理因履行该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本案诉讼请求指向的是申鑫公司保证球员出场率后申花公司支付奖励款的义务和申鑫公司收取奖励款的权利,该权利义务仅受《培训合作协议》约束,不属于《球员租借协议》约定的内容,故足协仲裁的合意范围不包括本案纠纷。第二,足协仲裁委作为足协专门处理内部纠纷的下设分支机构,属于内部自治机构,其裁决权源于成员集体授权,作出的裁决在性质上属于内部决定,依据内部规则产生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内部效力。申鑫公司并未在足协注册,足协仲裁裁决的强制力存在欠缺。第三,体育仲裁委无法受理本案纠纷。体育仲裁委是依据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新增第九章,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设立的专门处理体育纠纷的仲裁机构,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纠纷各方之间并未达成体育仲裁委仲裁合意,故体育仲裁委无权受理本案纠纷。该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END

 

 

 

 

 

责任编辑:李雅婷
AI算法提供:Midjourn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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